省级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填报表(第589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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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项目名称 |
互联网出版机构的设立、变更、合并或者分立审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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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设定机关 |
国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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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机关名称 |
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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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办机关名称 |
湖北省新闻出版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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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办机关名称 |
市、州新闻出版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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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 |
一、《出版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43号) 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单位,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;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,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。 第十七条 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,应当经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审查同意,向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,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,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。 二、《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》(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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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范围和条件 |
一、有确定的出版范围; 二、有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章程; 三、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; 四、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、设备和场所; 五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; 六、符合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、结构、布局的规划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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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材料 |
一、按要求填写的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《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》; 二、机构章程; 三、资金来源、数额及其信用证明; 四、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、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、主要设备情况; 五、工作场所使用证明; 六、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明。已从事互联网业务的,须提供由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。 注:上述材料提交一式三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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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流程 |
一、申请成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单位将有关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核。 二、经省局审核同意后,上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。 三、新闻出版总署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。 四、省局在收到总署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单位。 互联网出版机构变更名称、主办者、业务范围,合并或者分立审核,按照互联网出版机构设立的要求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。省新闻出版局同意后报总署备案。互联网出版单位应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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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别程序及期限 |
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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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办理期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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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诺办理期限 |
14个工作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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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依据和标准 |
不收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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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|
可从湖北省新闻出版局网站(网址:http://www.hbnp.gov.cn/structure/bsfw/wjjflxz)下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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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否在互联网上实现远程申请 |
暂未实现(部分材料需要提供原件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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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询电话 |
027-6889252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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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诉电话 |
027-6889243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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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地点 |
武汉市武昌区黄鹂路39号省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受 理中心 |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