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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项目名称 |
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、增加与更新的审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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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设定机关 |
国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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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机关名称 |
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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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办机关名称 |
湖北省新闻出版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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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办机关名称 |
市、州新闻出版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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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 |
一、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412号)第318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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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范围和条件 |
一、申请单位为已合法设立的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; 二、有适应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、增加与更新需要的资金; 三、有适应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、增加与更新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; 四、有适应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、增加与更新需要的复制场所; 五、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; 六、审批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、增加与更新,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,还应当符合只读类光盘生产设备总量、布局和结构的规划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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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材料 |
一、申请书。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设立复制单位的投资者构成、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、经营宗旨、经营范围;说明复制单位名称、地址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、住址,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等; 二、复制单位章程; 三、资金来源、数额及其信用证明(由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); 四、设立复制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; 五、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; 六、复制单位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(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); 七、股东合同。 八、新设立企业须提交工商部门“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”; 九、按要求填写《只读类光盘复制生产设备引进、增加与更新申请表》。 注:上述材料提交一式一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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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流程 |
一、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,经审查同意后,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核。 二、省新闻出版局进行审核,符合条件的上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。 三、新闻出版总署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。 四、省新闻出版局在收到总署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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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别程序及期限 |
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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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办理期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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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诺办理期限 |
14个工作日(不含总署审批时间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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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依据和标准 |
不收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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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问题解答 |
请问:办理该事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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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|
可从湖北省新闻出版局网站(网址:http://www.hbnp.gov.cn)下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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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否在互联网上实现远程申请 |
暂未实现(部分材料需要提供原件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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咨询电话 |
027-6889252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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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诉电话 |
027-6889243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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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地点 |
武汉市武昌区黄鹂路39号省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受 理中心 |

